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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普法講堂:不交取暖費被停熱合不合法?民法典幫您解答……
        文章來源:運城熱力 時間:2023-12-01 16:21 點擊:

          

        根據《民法典》第十章  供用電、水、氣、熱力合同   
         
        第六百五十四條和第六百五十六條規定
        第十章  供用電、水、氣、熱力合同
         
        第六百四十八條  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,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。
         
        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,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六百四十九條  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、質量、時間,用電容量、地址、性質,計量方式,電價、電費的結算方式,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六百五十條  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,按照當事人約定;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六百五十一條  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。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,造成用電人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六百五十二條  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、臨時檢修、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,需要中斷供電時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;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,造成用電人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六百五十三條  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,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;未及時搶修,造成用電人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六百五十四條  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。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,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。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,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。
         
        供電人依據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,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六百五十五條  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、節約和計劃用電。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電,造成供電人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六百五十六條  供用水、供用氣、供用熱力合同,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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